海南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省钓鱼协会是由海南各界垂钓爱好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依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健康向上的休闲娱乐活动,发展我省垂钓事业及相关产业,繁荣渔业经济,活跃广大群众的文体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是代表海南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椰林路15号空中花园705室。

第六条:本会活动基地为海南鸿扬钓鱼台宾馆。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讨论、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主要领导成员。
3、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本协会特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确定内部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及人员安排: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组成常务事理会。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办公会,讨论解决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可邀请部分理事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制定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4、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l、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起草、发布协会的一般公文;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4、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回复会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咨询;
6、办理会长、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公民资格的垂钓爱好者(包括在琼投资、定居的境外人士),依据本章程,填写入会登记表,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即可成为海南省钓鱼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凭会员证可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凭会员证在垂钓基地海南鸿扬钓鱼台宾馆消费,可享受多项优惠服务(详见入会须知);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介绍发展会员;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主动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团体会员应积极组织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系统内的垂钓爱好者参加 本会活动。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有入会的自由,也有退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条:会员在本会的发展和建设方面确有贡献者,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会业务范围:
1、宣传、介绍国家有关保护、开发、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
2、弘扬中华钓鱼文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3、宣传,普及钓鱼知识,促进我省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
4、举办全省性的钓鱼比赛;
5、组织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6、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钓鱼活动和各类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为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来源是:
1、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团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离和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其解释权在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